某汽车制造厂(一般纳税人)2006年9月经营情况如下: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3623800元;购进纪念品一批发给职工作为“十一”的节日礼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890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低值易耗品一批,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7890元,货物均已验收入库。销售自产轿车(排量2.0升)58辆,销售自产载重汽车56辆;其他业务:将自产轿车40辆向某汽车租赁公司进行投资,双方协议投资作价120000元/辆;将自产轿车3辆作为本企业固定资产;将自产轿车4辆作为专车配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