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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丽具有A国国籍,2008年死亡时住在B国。玛丽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C国的一辆豪华轿车并诉至C国法院。假设C国法院依其本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玛丽的本国法即A国法;但依A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玛丽死亡时住所地法即B国法;而依B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即C国法律。此时,C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反致指针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甲国依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为准据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甲国法院最后适用了本国的法律,这种情况即称为反致。转致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甲国法院依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
美国甲公司在日本登记一个分支机构,但此分支机构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后来分支机构的股东就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分歧,诉至中国法院。则应该适用: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故应该选择此分支机...
周某早年移居新加坡,但其国籍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其妻子和孩子仍然留在国内。周某在新加坡开办公司,较为成功,在中国改革开放后,回国投资。因此,他在新加坡、中国都有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周某死后,因为其在新加坡没有继承人存在,而只有在大陆有继承人存在,并且就遗产继承发生争议,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就其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但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甲某是已取得英国国籍且在伦敦有住所的华人。2010年6月甲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北京,未留有遗嘱。甲在北京遗有一栋别墅和43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伦敦留下一栋住所、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甲某在伦敦没有亲属,其在北京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中国法院依中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
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甲某死亡时的住所地为伦敦,因此,动产的继承应适用英国的法律,在英国与中国的房产则应适用各自在的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大卫是美国公民,2005年在中国旅行期间认识孟某,二人在美国结婚,并一直生活在美国。2009年大卫和孟某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有关规定,他们结婚手续、结婚条件以及离婚分别适用哪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
中国公民甲和希腊公民乙于2006年在雅典缔结婚姻,2010年双方产生纠纷,甲要求离婚,甲在中国无住所但在北京市有居所,乙在中国无任何的住所或居所,甲在中国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于该案中国法院的管辖权以及法律适用,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22条的规定,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对于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或居所,只要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有管辖权,A选项坚持绝对的被告管辖权原则是错误的,B选项...
原告莱蒙的妻子莱蒙夫人,原为比利时人,因与莱蒙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后来,她想与莱蒙离婚而与一罗马尼亚人结婚,由于法国法律规定不准离婚,而德国法律准允离婚,于是莱蒙夫人只身迁居德国,并申请加入德国国籍,而后在德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获得离婚判决后,在柏林与该罗马尼亚人结婚。不久,莱蒙夫人因遇车祸而死亡,原告莱蒙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财产,依国际私法的理论,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一般来说,在实践中,大多数国家都认为法律规避是非法的,不承认其效力。如法国、意大利、瑞士、荷兰、德国等国。本题中当事人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是为了逃避法国法的规定,构成法律规避,其离婚、再婚行为应均属无效。依此,本题BC项是正确答案。
北京某高校学生甲接到一封美国某高校入学通知书的电子邮件,与学生甲同住一宿舍并共用同一台电脑的学生乙得知该消息后,出于对甲的妒忌,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甲的名义回复该美国高校拒绝去该校就读,美国高校遂取消了学生甲的入学资格,学生甲得知此事真相后,在中国法院对乙提起诉讼。有关法院审理该案适用法律不正确的有: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甲、乙的共同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因此应适用中国法律。故B、C、D说...
新加坡甲公司2010年2月12日向我国乙公司发电传:“急购化肥1000吨,CIF新加坡,每吨1100美元,跟单托收结算货款,四月底前装船,10日内请电复。”乙公司于2月20日回电甲公司:“你方报盘基本接受,最低价1125美元/吨。”甲公司于2月21日回电乙公司:“1125美元/吨可以接受,请提供氮含量检验证书。”乙公司2月22日收到该电时因觉得不能提供氮含量检验证书,遂不再理会甲公司,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货,乙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交货。甲公司诉至我国某法院,根据有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本题中甲公司2月12日电属于要约,乙公司虽在要约规定有效期内(2月20日)作出答复,但内容上对要约报价作了实质性变更,属于无效承诺,导致原要约失效。而这一实质性变更的答复实际上可视为一个新要约,对此新要约,甲公司2月21日的回电实质上已构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营业地在英国的碧海公司(卖方)和营业地在印度的摩码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采用CFR(孟买)Incoterms®2010,货物在美国装船。后来双方因交货发生争议诉诸英国法院。另英国和印度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虽然碧海公司与摩码公司的营业地所在国都不是缔约国,一般不能适用公约,但公约并没有排除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情况,所以他们之间的合同可以适用公约。A选项错误。公约规定其不适用于合同及其条款的效力,这方面的争议只能根据相关国内法来解决。所以B选项错误...
现代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既包括传统的商事组织、合同、代理、买卖、海商、票据、保险等领域,还扩展到产品责任、技术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金融等众多的国际经济领域。(  )
行为人系律师,其在担任他人辩护人的期间,教唆犯罪嫌疑人谎称被公安机关逼供,并指使他人作伪证,向法院提交虚假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在此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法律工作者为帮助行为人在离婚诉讼中达到使对方少分财产的目的,而指使行为人串通他人伪造证据并提起虚假的借款诉讼,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未成年人小强和小静潜入赵某家,盗窃赵某家的手机,出卖后将钱款用于打游戏等。赵某发现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强和小静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则
监护人责任考查
被告郭某雇用一名外地人为其帮工粉刷房屋。一天,该工人在脚手架上工作时不慎失手,瓦刀掉在行人赵某头上致其受伤。事发后该工人逃走,身份和地址不明。于是赵某诉至法院。请问郭某是否有责任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