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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始投资额不相等的多个互斥方案决策时,不能采用的决策方法是()。
在公司金融实务中一般把()作为无风险报酬率。
有一项从第3年年末开始发生,每年50万元连续5年的递延年金,利率为10%,则该递延年金的递延期和终值分别为( )。
在企业的组织结构中,()是企业的决策层。
在国际私法范围内的规范中,属于间接调整的规范是
ACD项是直接调整的规范,是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实体规范,B项只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受何种法律的调整和支配,而不是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所以属于间接调整的规范。
在下列有关国际惯例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在国际私法范围内,有两种不同的国际惯例:一种是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即强制性的国际惯例;另一种是只有经过当事人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即任意性的国际惯例。因此,A项错误。《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下列诉讼案件如果在我国法院受理,其中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是哪几项?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为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凡是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即为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2)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物是位于外国的物、财...
生于美国的美国人甲某在英国有一处住所,在法国还有一处住所,他的家人主要在法国居住,而他的工作则主要在英国,因此他在两个住所之间轮流居住。甲某在中国期间常住在中国某饭店,涉及甲某在英国业务的一个案子在中国法院审理,请问我国法院应依甲某在哪里的住所来确定其属人法?
依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因为本案涉及的是在英国的业务,因此应以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英国住所为其住所。美国的原始住所是指甲某出生时其父亲的住所,由于甲某已有了自己的选择住...
A某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A某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A某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本题中A某具有甲乙两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惯常居所在乙国,应以其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
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一些冲突规范的系属被逐渐固定下来,称为“系属公式”,用以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冲突,关于“系属公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
比较常用的系属公式有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法院地法等,用以解决一些特定种类的民事关系。法院地法是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但在某些场合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故A项的...
大连某出口企业与韩国某公司在大连签订一份出口农产品的合同。合同中有关法律适用的条文规定:“本合同适用韩国法律,但韩国的冲突法不包括在内”。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
准据法泛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据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具体权利与义务的,某一特定的实体法规范。从上述定义中,可以归纳出准据法具有三个特点:(1)准据法必须经冲突规范援引;(2)准据法必须能够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具体的权利...
“最密切联系地法”在中国法律规定中多用于解决下列哪些法律冲突问题?
虽然一些国家将“最密切联系地法”从合同关系扩展到侵权行为、家庭关系等方面,但在我国只有合同和有价证券有相关法律规定,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9、41条,故B项和C项是符合题意的选项。
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合资公司丙而签订合同,在该合同中,甲乙两公司约定该合同引发的争议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予以解决。假设,后来两公司在履行该合同时引发争议诉至中国法院,人民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来解决二者争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
下列四个选项中,我国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采取或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有哪几项?
定性是法律审判过程中必经的思维过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法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A项正确;我国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民通意见》、《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都有体现,B项正确;我国《民通意见》第194条即...
美国甲公司在日本登记一个分支机构,但此分支机构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后来分支机构的股东就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分歧,诉至中国法院。则应该适用: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故应该选择此分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