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私法范围内,有两种不同的国际惯例:一种是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即强制性的国际惯例;另一种是只有经过当事人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即任意性的国际惯例。因此,A项错误。《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据此,只有当案件准据法是我国法,而我国法并没有相关规定时,法院才可适用国际惯例;国际惯例的适用可由法院来决定,也可由当事人决定。《海商法》第268条第2款和《民用航空法》第184条第2款也作了相同规定。因此,B、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