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因为本案涉及的是在英国的业务,因此应以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英国住所为其住所。美国的原始住所是指甲某出生时其父亲的住所,由于甲某已有了自己的选择住所(选择住所即自然人出生后依久住意思和居住事实而选择取得的住所),原始住所对于本案来说已没有太大的关系了。尽管本案甲某在中国有居住地,但依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在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确定时,才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而本题甲某的住所是明确的。故本案的答案应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