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甲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24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出售.2009年5月30日,甲公司收回乙公司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验收入库.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12万元、增值税2.04万元,另支付消费税28万.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解析】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消费税不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如果用于直接出售或者是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计入收回物资成本。甲公司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240+12+28=280(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4年7月10日,甲公司就其所欠乙公司购货款600万元与乙公司进行债务重组.根据协议,甲公司以其产品抵偿全部债务.当日,甲公司抵债产品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0万元,市场价格(不含增值税额)为500万元,产品已发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应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为( )万元.
【解析】甲公司应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债务重组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600-付出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增值税销项税额(500X1.17)=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