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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甲在某国杀害乙(无国籍人)。甲在该国服完刑回到国内,我国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对甲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根据是()。
《一碗清汤荞麦面》是中国(国籍)作家栗良平的一篇短篇小说。
询问对方国籍的郑重说法是()。
A某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A某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A某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本题中A某具有甲乙两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惯常居所在乙国,应以其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
玛丽具有A国国籍,2008年死亡时住在B国。玛丽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C国的一辆豪华轿车并诉至C国法院。假设C国法院依其本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玛丽的本国法即A国法;但依A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玛丽死亡时住所地法即B国法;而依B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即C国法律。此时,C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反致指针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甲国依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为准据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甲国法院最后适用了本国的法律,这种情况即称为反致。转致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甲国法院依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
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案件,涉及当事人约翰森本国法的适用问题。已知约翰森具有英国、加拿大和美国三重国籍,长期居住于加拿大,在美国有销售电脑的生意,在英国开设一家餐厅。根据我国法律,中国法院应以哪国的法律为约翰森的本国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规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本题约翰森长期居住于加拿大,应适用加拿大法律。
周某早年移居新加坡,但其国籍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其妻子和孩子仍然留在国内。周某在新加坡开办公司,较为成功,在中国改革开放后,回国投资。因此,他在新加坡、中国都有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周某死后,因为其在新加坡没有继承人存在,而只有在大陆有继承人存在,并且就遗产继承发生争议,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就其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但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原告莱蒙的妻子莱蒙夫人,原为比利时人,因与莱蒙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后来,她想与莱蒙离婚而与一罗马尼亚人结婚,由于法国法律规定不准离婚,而德国法律准允离婚,于是莱蒙夫人只身迁居德国,并申请加入德国国籍,而后在德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获得离婚判决后,在柏林与该罗马尼亚人结婚。不久,莱蒙夫人因遇车祸而死亡,原告莱蒙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财产,依国际私法的理论,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一般来说,在实践中,大多数国家都认为法律规避是非法的,不承认其效力。如法国、意大利、瑞士、荷兰、德国等国。本题中当事人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是为了逃避法国法的规定,构成法律规避,其离婚、再婚行为应均属无效。依此,本题BC项是正确答案。
因导游、司机迟到造成的漏接都属于责任事故。
责任性事故是由于接待方原因,如:计划安排不周等造成的事故。
批驳儒家提倡的婚丧之礼,实际提倡有差别的亲亲关系,礼乐活动对于政事、生产有害无益的是
“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是谁提出的
《淮南子》是谁编撰的
被誉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的是
指南鱼的制作方法在哪本书中有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