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改合伙企业因经营不善,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1)选项ABC: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2)选项D: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该合伙企业因经营不善,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解析】(1)选项ABC: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2)选项D: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国公民潘某为外资企业工作人员,2010年全年被派往境外工作,每月工资12000元.2009年3月潘某获得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该期权不可公开交易)并在当年行权,2010年3月转让了该股票,取得转让净所得500000元人民币.按我国税法规定,潘某2010年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
2010年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0×20%+[(12000-4800)×20%-375)×12=112780(元)。2009年潘某行权时,已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过个人所得税。2010年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