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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该合伙企业因经营不善,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
A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
B
B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
C
B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
D
D如果该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则汪、钱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解析】(1)选项ABC: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2)选项D: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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