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1日某公司由于承担国家重要工程项目,经批准进口了一套免税电子设备.使用2年后项目完工,2010年8月31日公司将该设备出售给了国内另一家企业.该电子设备的到岸价格为300万元,2008年进口时该设备关税税率为14%,2010年转售时该设备关税税率为10%,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按规定公司应补交关税().
应补税额=300×[1-(2×12)÷(5×12)]×10%=18(万元)。需要扣除的折旧不是该设备的账面折旧,而是按照该设备使用期占监管期的比例计算分摊的设备完税价格。补税时使用的税率不是原进口时的税率,而是转售设备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经批准某公司2008年5月1日进口了一套特定免税的设备用于研发项目,使用2年后该项目完工,2010年4月30日公司将该设备出售给了国内另一家企业.该设备货价248万元,海关审定的到岸价格为300万元,已提折旧60万元,2008年进口时该设备关税税率为14%,2010年转售时该设备关税税率为10%,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按规定公司应补交关税()万元.
公司应补缴关税税额=300×[1-(2×12)÷(5×12)]×10%=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