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M公司委托N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为加工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原材料(非金银首饰),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620万元,支付的加工费为150万元,增值税额为25.5万元,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为40万元.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其实际成本为()万元.
由于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所以缴纳的消费税是可以抵扣的,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一620+150=770(万元)。
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将其持有的持有至到期投资转让,转让价款1560万元已收存银行.该债券系2012年1月1日购进,面值总额为15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5%,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期限为3年.转让该项债券时,应计利息明细科目的余额为150万元,尚未摊销的利息调整贷方余额为24万元,该项债券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为30万元.该公司转让该项债券投资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的金额为( )万元.
【解析】该公司转让该项债券投资应确认的投资收益=转让收入-债券投资账面价值=1560-(1500+150-24-30)=-36(万元)。
甲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7月1日为新建生产车间而向商业银行借入专门借款2000万元,年利率为4%,款项已存入银行.至2014年12月31日,因建筑地面上建筑物的拆迁补偿问题尚未解决,建筑地面上原建筑物尚未开始拆迁;该项借款存入银行所获得的利息收入为19.8万元.甲公司2014年就上述借款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为( )万元.
【解析】因不符合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所以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