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改合伙企业因经营不善,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1)选项ABC: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2)选项D: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年3月,刘、关、张三人分别出资2万元、2万元、1万元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并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损益.8月,甲合伙企业为乙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12月因乙企业无偿债能力,甲合伙企业承担保证责侄,为乙企业支付1万元.12月底,刘提出退伙要求,关、张同意,经结算.甲合伙企业净资产3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应退还刘的财产数额是().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因此,刘某在退伙时应退还的财产数额为3×2/5=1.2(万元)。
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该合伙企业因经营不善,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解析】(1)选项ABC: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2)选项D: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