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该合伙企业因经营不善,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解析】(1)选项ABC: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2)选项D: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甲提议接收庚为新合伙人,乙、丙反对,丁、戊同意.合伙协议对新合伙人入伙的表决办法未作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解析】(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2)有限合伙人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的,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