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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被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基于甲公司的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提出的重整计划进行表决,按债权人的债权类型将债权人分成四个组,下列选项中,重整计划获该组通过的有()。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通过计划草案的决议,按债权类型分组进行表决,由出席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2/3以上的,为该组通过。各表决组均通过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甲公司重整计划在表决时,第一组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是()。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2)法定条件是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选项CD均符合...
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债权人会议制定。()
本题考核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管理人制定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同时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应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债务人甲公司有20位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普通债权总额为6000万元。某日,在该组进行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时,有18位债权人出席了会议并参与该项的表决。下列各项中,表示通过该项决议的情形是()。
本题考核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决议的表决。根据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经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同意通过。选项A代表的债权额没有达到该组债权总额的2/3,选项B的债权人没有过半数,所以此题...
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管理人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核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且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共有15位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总额为2300万元。其中某银行的债权额为500万元,有债务人的房产作抵押。当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时,下列情形可以通过的是()。
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债权人会议一般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本题选项 C、D债权人未过半数,不能通过。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2300-500=1800万元,选...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提议召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的有().
【解析】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与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相同:(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2)1/3以上董事提议;(3)监事会提议。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并且该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以上。
本题考查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主席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选举产生。()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有()。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关于债权人会议,下列各项中,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只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才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故选项D是错误的,本题要求的“不符合”只能选择D。
下列选项中,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的临时自治团体,不是民事活动的权利主体,不能以其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80万元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40万元,乙出资25万元,丙出资15万元。2006年4月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况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1)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有()。
根据法律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