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财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加计扣除,该比例为().
【解析】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甲公司为一个粮油生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x12年5月25日,甲公司从农民手中购入一批初级农产品,支付的买价为200000元.发生的运输费为25000元,装卸费为10000元.按照税法规定,该农产品允许按照买价的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发生的运输费不考虑进项税额的计算.甲公司购人该初级农产品的入账价值为().
农产品的人账价值=200000 x(1—13%)+25000+10000=20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