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有关担保的业务如下:(1)2019年根据甲公司、乙公司及银行三方签订的合同,乙公司向银行借款7 000万元,除乙公司拥有的一栋房产向银行提供抵押外,甲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乙公司无力偿付借款时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2)2021年10月,乙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借款。2021年12月26日,甲公司、乙公司及银行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以乙公司用于抵押的房产先行拍卖抵偿借款本息。按当时乙公司抵押房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甲公司认为拍卖价款足以支付乙公司所欠银行借款本息7 200万元。2021年财务报告于2022年2月1日批准报出;(3)2022年3月1日,由于抵押的房产存在产权纠纷,乙公司无法拍卖。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2年3月20日,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公司于2022年3月26日依据法院判决向银行支付连带保证责任赔款7 200万元。假定税法规定,企业因债务担保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有关甲公司2022年3月的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20年11月,甲公司因对A公司的一项合同违约,且拒不支付经济补偿,被A公司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150万元。该项诉讼至年末尚未判决,甲公司通过咨询律师估计败诉的可能性为70%(与A公司的估计相同),最可 能的赔偿金额为120万元,并且甲公司认为对其违约行为,第三方乙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向乙公司追 偿,基本确定可以获得130万元的补偿,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处理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