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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合谋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利用掌握的计算机知识,侵入交管部门计算机系统,帮助违章驾驶员删除违章记录,并向违章驾驶员收取费用,情节严重,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李海岺为了非法获取钱财,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虚构收信人因违纪受调查的事实,投寄诈骗信163封,欺骗收信人。收信人为解决自己的违纪行为,自愿交钱,应认定李海岺构成招摇撞骗罪。
刑法作为一种公法,个人处于受国家权力支配的地位,只要主体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就应当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对于公诉案件当事人并无类似于民事诉讼的处分权。
习惯或者习惯法虽然最能反映民意,但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然而,当存在有利于人们的习惯法时,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行犯罪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新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追溯的效力。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以适用新法。
不应受惩罚和不需要惩罚是没什么区别,都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负有法律要求履行的积极义务。不作为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行为,而是没有实施法律要求他必须履行的义务,不作为犯是违反了刑法的命令性规范。有的情况下,行为人为了逃避义务,还可能实施一些掩盖性的积极的行为,但仍然是不作为犯。例如,逃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因果关系只是想查明结果是谁造成的,并不意味着存在因果关系就一定要对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看行为人主观方面有无罪过,但行为要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就必然具有因果关系。
甲投放100%致死量的毒药毒杀乙,2小时候乙必死无疑。在1小时50分钟的时候,张某开枪将乙击毙。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张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被害人的父亲张某在法警执行死刑之前,夺过法警的枪,将死刑犯击毙。张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入放了50%致死量的毒药,导致丙死亡。对此,甲、乙两人的行为与死亡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