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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关于
职务回避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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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专业职务的有()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依据:2018年教材第二章第51页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中规定,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依据:2018年教材第二章第51页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参考答案:A 依据:2018年教材第二章第56页
北京的李先生和南京的蔡女士因合同纠纷达成仲裁协议,双方依法选定了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根据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有( )。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选项A);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选项C);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选项D);④...
下列哪些不属于风险回避者对待风险的态度()。
选项C属于风险追求者对待风险的态度,选项D属于风险中立者对待风险的态度。
下列符合风险回避者选择资产的态度是()。
选项A属于风险追求者的态度,选项C属于风险中立者的态度。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仲裁员审理案件时必须回避的有()。
【解析】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选项AC);(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选项B);(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一定情形下,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情形的有()。
【解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日注册成立,2009年5月1日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发起人甲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甲所持有的股份可以在2009年8月1日后转让。()
【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该题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知识点进行考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有().
【解析】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一定情形下,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情形的有().
【解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的,先找“监事会”(而非董事会,选项AB错误)。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
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日注册成立,2009年3月1日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发起人甲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甲所持有的股份可以在2009年9月1日后转让。()
本题考核点是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具备一定资格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具备一定资格的股东是指()。
本题考核股东诉讼的资格。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进行股东代表诉讼。
甲公司主要经营医疗器械业务,该公司的总经理王某从国外进口一批医疗器械销售给丙公司,获利2万元。甲公司得知上述情形后,除将王某获得的2万元收归公司所有外,还撤销了王某的职务。甲公司的上述做法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解析】未经“股东(大)会”(而非监事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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