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1日,某公司经批准进口一台符合国家特定免征关税的科研设备用于研发项目,设备进口时经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折合人民币600万元(关税税率为15%),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2011年8月31日,公司研发项目完成后,将已计提折旧150万元的免税设备出售给国内另一家企业(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之日关税税率为10%).该公司应补缴关税()万元.
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予补税的,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
年9月1日某公司由于承担国家重要工程项目,经批准进口了一套免税电子设备.使用2年后项目完工,2010年8月31日公司将该设备出售给了国内另一家企业.该电子设备的到岸价格为300万元,2008年进口时该设备关税税率为14%,2010年转售时该设备关税税率为10%,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按规定公司应补交关税().
应补税额=300×[1-(2×12)÷(5×12)]×10%=18(万元)。需要扣除的折旧不是该设备的账面折旧,而是按照该设备使用期占监管期的比例计算分摊的设备完税价格。补税时使用的税率不是原进口时的税率,而是转售设备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年6月1日,某公司经批准进口一台符合国家特定免征关税的科研设备用于研发项目,设备进口时经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折合人民币800万元(关税税率为8%),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2010年5,月31日(关税税率为10%),公司研发项目完成后,将已计提折旧200万元的免税设备出售给国内另一家企业.该公司应补缴关税().
应补缴的关税=800X100,4×(1-2÷5)=48(TY元)
某煤矿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某供热公司销售优质原煤50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100元,价款共计500000元,购销合同规定,本月收取五分之一的价款,实际取得不含税价款150000元.煤矿原煤资源税额为2.5元/吨.当月应纳资源税为().
当月应纳资源税=5000×1/5×2.5=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