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3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明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解析】(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选项CD首先排除;(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出差遇险)的,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往后顺延20天。
甲与乙、丙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在任职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有().
【解析】选项AB: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选项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选项D: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