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偷盗所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银行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赠与其女友乙作为生日礼物,乙不知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并赠与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解析】乙因赠与可以无偿取得的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甲,而甲偷盗所得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乙不享有票据权利。
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解析】A公司属于出票人,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债务.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甲公司同意将一张以本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质押给乙公司,为此,双方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交付了票据.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乙公司遂于该票据到期时持票据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解析】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在本案中,乙公司并不享有票据质权,因此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时,乙公司无权要求承兑人付款。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某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张某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可对其行使追索权的有().
【解析】(1)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甲公司)对其直接背书人(丁某)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张某),不负担保责任;(2)因丙银行拒绝承兑,丙银行不属于该汇票上的债务人,不得对其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