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软件生产企业为居民企业,2010年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100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1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8万元,其中职工培训费用支出4万元,工会经费1.5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10年该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万元.
职工福利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100×14%=1(万元);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所得额=(8-4)-100×2.5%=1.5(万元),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1=2.5(万元)。
年10月份,中国公民张先生由一中方企业派往国内一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每月分别支付给张先生工资4000元和8000元.按照协议,张先生向派遣单位上交1000元,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明.两个单位代扣代缴张先生个人所得税合计()元.
按照规定,个人分别取得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的工资收入时,支付工资各方首先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雇佣单位可以将上交派遣单位的部分扣除。2011年9月1日起每月减除3500元生计费。两个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4000×10%-10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