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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对所得税采用债务法核算。上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0%,“递延税款”科目贷方余额为60万元。本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本年发生可抵减时间性差异l00万元。该企业本年“递延税款”科目发生额的净额为()万元。
100×33%-60÷30%×(33% -30% )=27(万元)
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3年2月份,期初留抵进项税额5万元,购进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内销产品销项税额为51万元,出口产品离岸价为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该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则下列账务处理中,属于该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应编制的会计分录是()。(会计分录中的单位为“元”,下同)
本月应纳税额:51-[(140+5) -2400×(17%-15%)] =-46(万元)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400×15%-46=314(万元)
甲公司为2001年1月1日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和2002年适用的所得税率为15%,从2003年1月1日起改按33%的所得税率计征所得税。该公司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所得税的核算由应付税款法改为债务法,2001年和2002年累积发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为650000元,至2005年12月31日止,累积发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为200000元、应纳税时间性差异为1000000元。该公司所采用的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及其计算的金额中,正确的有()。
2001年新设立,则2001年和2002年不计算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至 2005年12月31日该公司递延税款账面贷方余额=(1000000-200000)×33%=264000元.2005年1月1日采用追溯调整法计算并确认递延...
甲公司于2007年发生经营亏损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该亏损可用于抵减以后5个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预计其于未来5年期间能够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甲公司2008年以前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根据2007年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自2008年起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甲公司2007年就该事项的所得税影响,应做的会计处理是()。
[解析] 本题中,甲公司预计在未来5年不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该亏损,则应该以能够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计算当期应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00×25%=200(万元),故选项C正确。
在将一项或有负债确认为负债时,若基本确定可以从第三方得到补偿,可以将补偿额抵减因或有负债而确认的负债金额。()
我国税法规定,某一年度发生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不超过5年)。这就产生了未来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该差异对所得税影响,可视为亏损当期的所得税利益。我国目前将应税亏损产生的所得税利益计入递延税款借方。()
某公司本年应交所得税33万元,所得税率33%,当年发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10万元,可抵减性时间性差异4万元,转回原已确认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2万元。如果该公司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本年净利润为()万元。
 33/33%=100万元   (10010-4-2)-104×33%=69.68万元
A公司本年利润总额200万元,所得税率为33%,当年发生可抵减时间性差异5万元,转回以前年度应纳税时间性差异10万元(当初税率为30%)该公司采用递延法核算,则A公司本年递延税款发生额为()万元。
20.C   5×33%=1.65万元(借方)   10×30%=3万元(借方)
乙公司采用递延法核算所得税,上期期末“递延税款”账户的贷方余额为33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本期发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和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分别为3500万元和3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0%;本期转回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为1200万元。乙公司本期期末“递延税款”账户的贷方余额为(   )万元。
解析:本期期末“递延税款”账户的贷方余额= 3300+(3500-300)×30%-1200×33%=3864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其留抵税额不予以退税。(   )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    )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
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
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出口任何自产的货物都可享受又免又退的税收政策。(   )
并非出口任何自产的货物都可以享受既免又退的政策,当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时,是不免征出口增值税的。
“免、抵、退”办法主要适用于.
【考点】免抵退税办法的适用情形【答案】BD【难易程度】★【解析】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
某具有出口经营权的电器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营出口自产货物,10月末未退税前计算出的期末留抵税款为19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为15万元,则当期免抵税额为()。
未退税前当期留抵税额19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5万元,因为后者小于前者,所以当期应退税额为15万元,则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5-15=0。
市区某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在2014年11月,计算出口货物应退税额20万元,免抵税额为20万元;当月进口货物向海关缴纳增值税35万元、消费税25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万元。
城建税是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作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0×(7%+3%+2%)=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