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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岸价格➀
所属分类:保险
到岸价格名词解释: 保险常用名词。又称“成本加运费、保险费价格”或“运费、保险费在内价。”指以将货物装上船只并支付运费、保险费为成交条件的价格。按照国际惯例,采用到岸价格,卖方必须负责提供运输船只、按期装船、支付运费并负担货物装船前的...

某进口设备离岸价为255万元,国际运费为25万元,海上保险费率为0.2%,则该设备的到岸价格为( )万元。

某进出口公司2012年2月从德国进口150辆小汽车,每辆到岸价格为10万元,关税税率假设为50%,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5%,该进出口公司应纳消费税()万元.
1)关税完税价格=150×10=1500(万元);(2)应纳关税=1500×50%=750(万元);(3)应纳消费税=((1500+750)÷(1-5%)]×5%=118.42(万元)。
某进出口公司2010年8月从韩国进口200箱实木地板,每箱到岸价格为4.5万元,关税税率假设为50%,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该进出口公司应纳消费税().
无
某公司有受海关监管的免税进口设备一台,原进口到岸价格为人民币500万元,管理年限为5年。15个月后该设备经海关批准出售,售价为400万元。如果该设备进口适用税率为20%,则该设备出售时应补缴的关税为()。
应补缴的关税=500×11-15/(5×12)]×20%=75(万元)。
年7月1日某外资公司经批准免税进口了一套机械设备。使用3年后于2005年6月30日公司将该设备出售给了国内另一家企业。该机械设备的到岸价格为400万元,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原进口时关税公布税率为10%,申报改变用途时关税公布税率为7%,按规定公司应补交关税(   )。
应补税额=400×[1-(3×12)/(5×12)]×7%=11.2万元
年9月1日某公司由于承担国家重要工程项目,经批准进口了一套免税电子设备.使用2年后项目完工,2010年8月31日公司将该设备出售给了国内另一家企业.该电子设备的到岸价格为300万元,2008年进口时该设备关税税率为14%,2010年转售时该设备关税税率为10%,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按规定公司应补交关税().
应补税额=300×[1-(2×12)÷(5×12)]×10%=18(万元)。需要扣除的折旧不是该设备的账面折旧,而是按照该设备使用期占监管期的比例计算分摊的设备完税价格。补税时使用的税率不是原进口时的税率,而是转售设备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年2月28日某公司由于承担2008年奥运会工程项目,经批准免税进口了一套电子设备。使用2年后项目完工,2006年8月31日公司将该设备出售给了国内另一家企业,该设备的售价为270万元。该电子设备的原到岸价格为300万元,关税税率为20%,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按规定公司应补缴关税(    )。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使用时间为24+6=30个月,设备转让应纳关税= 300×[1-30÷(12×5)]×20%=30(万元)
经批准某公司2008年5月1日进口了一套特定免税的设备用于研发项目,使用2年后该项目完工,2010年4月30日公司将该设备出售给了国内另一家企业.该设备货价248万元,海关审定的到岸价格为300万元,已提折旧60万元,2008年进口时该设备关税税率为14%,2010年转售时该设备关税税率为10%,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按规定公司应补交关税()万元.
公司应补缴关税税额=300×[1-(2×12)÷(5×12)]×10%=18(万元)。
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进料加工复出口合同,2014年5月,保税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折合人民币300万元,当月将部分完工产品出口,FOB价折合人民币400万元。该企业计划分配率为60%,该企业征税率17%,退税率16%,则采用实耗法计算的该出口业务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山计入外销成本的金额为()。
采用实耗法确定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400 × 60 % = 240 (万元)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40 × (17% -16%) = 2.4 (万元) 当期需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入外销成本的金额(即" 剔"税) = 400 ...
1997年9月1日某公司由于承担国家重要工程项目,经批准免税进口了一套电子设备。使用2年后项目完工,1999年8月引日公司将该设备出售给了国内另一家企业。该电子设备的到岸价格为300万元,关税税率为10%,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按规定公司应补缴关税()。
依据:《税法》教材第437页。
某外贸公司向新加坡出口服装1批,成交价格为新加坡到岸价格11.5万美元,其中运费0.8万美元,保险费0.4万美元,计税日的外汇牌价为USD1=RMB7.0,已知出口关税税率为8%,则该公司出口应纳关税为()万元。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就是货价。
某葡萄酒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6月进口葡萄酒1000桶,到岸价格80万元,关税率14%,当期领用600桶分装成瓶装葡萄酒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70万元,另收取葡萄酒包装物押金5万元。该企业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为()万元。
进口葡萄酒应纳消费税=80×(1+14%)/(1-10%)×10%=10.13(万元)向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70+5)/(1+13%)×10%-10.13×600/1000=6.64-6.08=0.56(万元)。
应征收消费税的委托加工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不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