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潘某为外资企业工作人员,2010年全年被派往境外工作,每月工资12000元.2009年3月潘某获得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该期权不可公开交易)并在当年行权,2010年3月转让了该股票,取得转让净所得500000元人民币.按我国税法规定,潘某2010年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
2010年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0×20%+[(12000-4800)×20%-375)×12=112780(元)。2009年潘某行权时,已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过个人所得税。2010年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只...
年10月份,中国公民张先生由一中方企业派往国内一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每月分别支付给张先生工资4000元和8000元.按照协议,张先生向派遣单位上交1000元,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明.两个单位代扣代缴张先生个人所得税合计()元.
按照规定,个人分别取得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的工资收入时,支付工资各方首先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雇佣单位可以将上交派遣单位的部分扣除。2011年9月1日起每月减除3500元生计费。两个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4000×10%-105+(80...
张某(中国公民)由一中方企业派往国内一外商投资企业工作,2010年4月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分别支付张某工资1800元和3000元,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分别按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张某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000+1800-2000)×15%-125=295(元),共扣缴个人所得税=(1800×1O0,4-25)+(3000-2000)×10%-25=23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95-230=65(元)
汤姆是A国公民,A国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汤姆2011年5月15日来北京工作,10月13日离开中国,取得回国探亲费2万元.在中国工作期间,境内机构每月支付工资30000元,A国公司每月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60000元.2011年10月汤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适用下述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