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0月份,中国公民张先生由一中方企业派往国内一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每月分别支付给张先生工资4000元和8000元.按照协议,张先生向派遣单位上交1000元,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明.两个单位代扣代缴张先生个人所得税合计()元.
按照规定,个人分别取得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的工资收入时,支付工资各方首先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雇佣单位可以将上交派遣单位的部分扣除。2011年9月1日起每月减除3500元生计费。两个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4000×10%-105+(80...
张某(中国公民)由一中方企业派往国内一外商投资企业工作,2010年4月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分别支付张某工资1800元和3000元,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分别按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张某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000+1800-2000)×15%-125=295(元),共扣缴个人所得税=(1800×1O0,4-25)+(3000-2000)×10%-25=23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95-230=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