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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三垣
所属分类:中国文史
[文史]三垣名词解释: 古人对太微垣、紫微垣、天市垣三个天区之总称。 为认识星辰和观测天象,我国古代天文学家把恒星几个几个地组合在一起,给每一组合一个名称。这样的恒星组合称星官。每个星官所含恒星多寡不等,所占天区范围广狭不同,其中31个天...
[文史]三苍
所属分类:中国文史
[文史]三苍名词解释: 字书。 秦时,李斯着《苍颉》7章,赵高着《爰历》6章,胡母敬着《博学》7章,盖为秦统一文字后用以规范小篆字体的范本。汉初闾里书师将三书合而为一,仍称《苍颉篇》。共55章,3300字。后扬雄续《苍颉篇》而作《训纂》,...
[文史]又玄集
所属分类:中国文史
[文史]又玄集名词解释: 书名。 五代前蜀韦庄编。三卷。继姚合《极玄集》而作,故名。 自序谓选录诗人150家诗300首,是举成数而言,今本实存142家诗297首。 上、中二卷所录多为大家,而取冠李白、杜甫,则在传世唐人选唐诗中,独此一家。...
[文史]八里桥之战
所属分类:中国文史
[文史]八里桥之战名词解释: 第二次鸦片战争中一次重要战役。 1860年8月,英法侵略军占领天津。9月,从天津向北京进犯,于占领通州后,向八里桥守军发动猛攻。驻守八里桥陆军勇敢阻击,使英法侵略军受阻,于通州停留半月之久。 在得到增援补充后...
[文史]儿女英雄传
所属分类:中国文史
[文史]儿女英雄传名词解释: 书名。 清文康着。原53回,今存40回及“缘起首回”。叙述侠女何玉凤父为纪献唐所害,为报仇,化名十三妹。书生安骥及民女张金凤遇难,为十三妹所救,并玉成二人,结为夫妻。 仇人被朝廷诛杀后,何亦嫁与安骥,金凤、玉...
[文史]九宫大成南北词宫谱
所属分类:中国文史
[文史]九宫大成南北词宫谱名词解释: 戏曲曲谱。 简称《九宫大成谱》。清庄亲王允禄奉乾隆之命,命周祥钰、邹金生等编辑,乾隆十一年(1746)成书。全书82卷,收北曲套数188套,南北合套36套,南曲单曲1513首,北曲单曲581首,加南、...
[文史]九门提督
所属分类:中国文史
[文史]九门提督名词解释: 古代官名。 其全称为提督九门巡捕五营步兵统领。清代特设,其官署通称为“步军统领衙门”,负责京城内外守卫巡警等职,除防守、稽查、门禁、缉捕等项事务外,尚有断狱、编查保甲等事。 当时人们以其审理案件如同刑部,官署设...
土地立法体制
所属分类:土地科学
土地立法体制名词解释: 土地立法的组织制度。 我国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体制,土地立法亦然。与立法体制相一致,立法权限亦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土地立法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宪法、基本法律,及其常设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土地立法
所属分类:土地科学
土地立法名词解释: 亦称土地法的制定。 国家制定土地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包括土地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 和其他立法活动一样,土地立法是统治阶级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变成国家意志的专门活动。社会主义国家的土地立法,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机关集中...
土地法律关系
所属分类:土地科学
土地法律关系名词解释: 由土地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由参与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构成土地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土地法律关系客体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土地法律关系与土地法规有着不可分割的...
土地法律关系内容
所属分类:土地科学
土地法律关系内容名词解释: 土地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是指土地法律关系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可能性,可以表现为权利人有权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表现为有权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土地法律义务是指土地法律关系主...
土地法律关系客体
所属分类:土地科学
土地法律关系客体名词解释: 亦称权利客体。 土地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土地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1)物。 主要是物质形态的土地。土地在土地法律关系中占有特殊地位,是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主要对象。 与作为物质的土地紧密相联的土...
土地法律行为
所属分类:土地科学
土地法律行为名词解释: 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土地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事实。 它是土地法律事实的一种,具有三个特征:(1)必须是为一定目的而进行的行为;(2)必须是有意思表示的行为;(3)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
土地法律关系保护
所属分类:土地科学
土地法律关系保护名词解释: 运用一定手段保证土地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 土地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土地法律关系保护的基本要求,就是严格监督土地法律关系主体正确地行使权力并履行义务。当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
土地法律事实
所属分类:土地科学
土地法律事实名词解释: 土地法律规范确定的,能够引起土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土地法律规范本身不能产生土地法律关系,只有通过土地法律事实才能引起土地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同时,不是土地法律规范所确定,与法律后果没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