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甲日报社与刘某达成口头协议,聘用刘某为临时校对员(非全日用)工作时间为每天9点至12点,提前完成工作任务可以提前离开,工资为80元/小时,因刘某表现优秀,经甲日报社人事部门多次与刘某协商后,双方站成口头协以刘某转为全日正式校对工,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月工资为5500元。因刘某并非新人职员工,人事部门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8月15日,刘某未经编辑、值班主任及值班总编的同意,应记者个人要求,在值班总编已盖章签发的上栏稿件中加入新内容:次日,甲日报社以刘某严重违反本单位有关出版管理的规定为由。通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9月1日,刘某向所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仲裁庭在审理该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生的下列事项中,符合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时()。
A
仲裁庭认为本案案情简单,书面审理后直接作出裁决
B
由于形成了2种意见,仲裁庭直接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C
对仲裁裁决有异议的仲裁员赵某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