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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回忆版)4.区公安分局以曹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对其逮捕。提起公诉后区法院判处曹某构成侵占罪,不予刑事处罚。曹某上诉后,甲市中级法院判决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曹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A.区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B
B.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C
C.因为曹某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国家不予赔偿
D
D.曹某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正确答案:
A选项不当选、B选项当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可见当区法院判处曹某有罪,最终被中级法院改判无罪时,应该由区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C选项当选。虽然曹某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但是在审判期间他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也即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最终判决无罪意味着曹某被错误羁押,因此这段时间应当予以赔偿。 D选项不当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2条第﹖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可见,在刑事赔偿程序中,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属于前置程序。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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