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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2017年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10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1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已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扣除比例分别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和2.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企业计算2017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金额合计为()

A
100×14%+1.5=15.5(万元)
B
14+100×2.5%=16.5(万元)
C
18+1.5=19.5(万元)
D
18+100×2.5%=20.5(万元)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1)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100×14%=14(万元),实际发生18万元,超过扣除限额,税前准予扣除14万元; (2)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100×2.5%=2.5(万元),实际发生1.5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准予全额税前扣除; (3)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金额合计=14+1.5=15.5(万元)。 依据:2018年教材第五章第1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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