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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加工一批烟丝,委托方提供的烟叶成本49140元,甲卷烟厂收取含增值税加工费2457元。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30%,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计算甲卷烟厂该笔业务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A
[49140+2457÷(1+17%)]÷(1-30%)×30%=21960(元)
B
(49140+2457)÷(1-30%)x30%=22113(元)
C
49140÷(1-30%)×30%=21060(元)
D
(49140+2457)÷(1+17%)÷(1-30%)×30%=18900(元)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烟丝属于从价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在受托方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其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十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上述公式中的“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在本题中:①甲卷烟厂收取的“2457元”是含增值税加工费,应作价税分离处理,选项BC错误;②“49140元”是成本,不含增值税,不需价税分离处理,选项D错误。 依据:2018年教材第四章第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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