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计税基础与公允价值相同.甲公司以库存商品A产品和B产品交换乙公司一批原材料,双方均将收到的存货作为库存商品核算(具有商业实质).有关资料如下:甲公司换出:(1)库存商品—A产品,账面成本36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60万元,公允价值300万元;(2)库存商品—B产品,账面成本8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8万元,公允价值400万元,甲公司另向乙公司支付46.8万元补价,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因素,则甲公司取得的原材料的入账价值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