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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不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A.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
B.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
C
C.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为新要约
D
D.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正确答案:
【解析】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是对原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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