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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C
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
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正确答案:
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乙、丙,与后加入的股东丁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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