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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4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订购一批实木沙发的要约,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4月2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4月3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实木沙发,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该信件于4月4日到达乙公司。4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暂无实木沙发,问甲公司是否愿意选购布艺沙发。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要约失效的时间是()

A
A4月3日
B
B4月4日
C
C4月5日
D
D4月8日
正确答案:
甲公司的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因此要约不能撤销。在本题中,甲公司在要约中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因此4月4日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时,不产生撤销要约的效力,直到4月5日乙公司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才失去效力。且乙公司4月5日的回复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是新的要约,也导致原要约失效。 [特别提示]应注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所以承诺可以撤回,但承诺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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