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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城无能力清偿欠款.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A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B
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
C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
D
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正确答案:
【解析】(1)选项A: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之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本题中乙对丁的债权没有到期;(2)选项B: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3)选项C: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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