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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海公司是一家合伙企业,张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故欠合伙企业以外的赵某人民币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赵某在不满足于用张某从该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A
A要求抵销所欠建海公司的部分货款
B
B代位行使张某在建海公司的权利
C
C直接变卖张某在建海公司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
D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建海公司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点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债务清偿问题。赵某是身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张某的债权人,因其不满足张某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A选项错误在于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B选项的错误在于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C选项错误在于债权人无权自行行使强制执行,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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