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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包括()
A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B
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
C乙对丙的10000债权
D
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正确答案:
根据规定,代位权行使条件中: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因此选项C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甲不能行使代位权;代位权行使的债权必须是已经到期的债权,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选项A丁欠乙的债权未到期,不能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才可以代位行使,选项B,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戊欠乙的赌博债务甲是不能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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