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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戊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要求转让出资给庚,丙表示同意,丁、戊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乙以前曾与庚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又不如庚高.后甲将出资转让给庚,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乙不服,认为这是甲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以为转让无效.对该公司股东甲转让出资的行为,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A
A甲不能转让出资.因为没有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
B
B甲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已有过半数的股东表示同意
C
C甲不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占公司股本半数以上的股东乙不同意
D
D甲的转让行为无效,因为乙虽不同意转让出资,但同意购买甲的出资,而且乙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甲应当将出资转让给乙
正确答案:
(1)选项A和B: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股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本题中已有过半数的股东表示同意(包括​丙、丁、戊​);(2)选项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应当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通过(人数而非表决权);(3)选项D: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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