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16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资产交换,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库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及专利权(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同乙公司的原材料、专利技术(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进行交换,甲公司持有的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值为15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8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万元,专利权的账面原价为400万元,已累计摊销1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0万元,公允价值为260万元;乙公司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