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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反映销售粮食白酒50000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5000元;销售啤酒15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2900元。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反映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4680元,销售啤酒每吨收取包装物租金234元;“其他应付款”账户反映本月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9360元,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元。2009年11月,该酒厂将销售粮食白酒的包装物押金中的3510元返还给购货方,其余包装物押金不再返还。该酒厂20

A
A86 250
B
B92 250
C
C85 900
D
D96 920
正确答案:
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计算消费税;粮食白酒的包装物押金收取时即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无论是否退还;啤酒消费税从量征收,其包装物租金、包装物押金与消费税计税依据没有关系。该酒厂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50000×0.5+[105 000+(4 680+9 360)÷(1+17%)]×20%=25 000+23 400 =48 400(元)。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构成啤酒售价的一部分,故需要计入出厂价格作为确定啤酒单位税额的依据。啤酒每吨出厂价格=2 900+234÷(1+17%)+1 170÷150÷(1+17%)=3 106.67(元)>3 000元,适用税额为250元/吨,因此该酒厂啤酒应纳消费税=150×250=37 500(元),该酒厂2008年应纳消费税税额=48 400+37.500=85 9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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