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2004年广告费实际发生8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60万元(3000×2%),超过部分(即20万元)当年不得扣除,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2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土5万元(3000×5‰),超过部分(即5万元)当年不能扣除,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2005年广告费实际发生6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70万元(3500×2%),不足部分(即10万元)可从2004年超标准的20万元中拿出10万元结转到2005年扣除,则2005年税前可扣除广告费70万元(60+10);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15万元,税前准予扣除17.5万元(3000×5‰),不足部分不得抵扣,则2005年税前可扣除业务宣传费15万元。故2005年准予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为85万元(7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