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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于7月1日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8月1日交货,乙应于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不同意。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A
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
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
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
D甲应当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点是不安抗辩权。《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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