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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人股。后因公司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辞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5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为3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B
B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颇,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C
C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D
D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正确答案: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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