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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C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D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正确答案:
(1) 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没有1%的限定条件;(2) 选项B:王某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不属于“情况紧急”的情形;(3) 选项CD:王某应以自己(而非公司)的名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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