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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4人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为A企业运输石材时,恰遇A企业债权人戊拦车索债,丁想毕竟企业欠钱该还,遂谎称自己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将石材以A企业的名义出质给不知情的庚,得来的钱偿还戊。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若到期庚得不到清偿,其有权()。

A
A 要求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
B 要求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
C 要求甲、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
D 要求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1)丁: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本题中,出质、借款行为有效,丁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甲、乙: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丙: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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