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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共同设立宏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1年后,赵某加入该公司。2年后,张某经李某、赵某同意,将自己所持的宏达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牛某;转让时,李某、赵某、牛某均知晓公司设立时,张某认购的出资未足额缴纳。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未足额缴纳的出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题型:多选题
选项
A.
A 李某应当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B.
B 赵某应当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C.
C 牛某应当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D.
D 李某、赵某、牛某均不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C
名词解析
选项ABD: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选项CD: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