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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的下列情形,符合规定的是()。

A
A 设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B
B 由外方确定了公司董事长,但并未设立副董事长
C
C 董事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D
D 因2/3董事提议而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并由2/3的董事出席而召开
正确答案:
选项A: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选项B: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副董事长;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故必设副董事长。选项C: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选项D: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其决议方式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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