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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乙在甲处寄存财物被丢失。乙于2007年4月1日得知,但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7年9月20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3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A
A.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4月1日
B
B.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4月20日
C
C.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
D
D.2007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
正确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特别诉讼时效的期间和中止。(1)寄存财物被丢失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4月1日)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10月1日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乙2007年9月20日出差遇险耽误的30天,只有进入10月1日后的20天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所以本题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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