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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在其拟订的合伙协议中约定的下列事项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
A.经2人以上同意即可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B
B.除甲之外,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C
C.新合伙人入伙,应经3人以上同意
D
D.经乙、丙同意,甲即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正确答案:
选项A:改变合伙企业名称的决议方式,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才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B: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能否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选项C: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D: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是《合伙企业法》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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